山西省药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为山西省药理学会,英文译名Shanxi Pharmacological Society ,简称 SXP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由山西省从事药理学及其相关领域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团结全省的药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致力于推进药理学学科与产业发展,加速研究成果向生产转化,促进我省药理学事业和产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邮政编码 03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山西省药理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药理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省际、国内及国际药理学学术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药理学的国内外研究动向,为会员搭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平台。
(二)开展药理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如网络药理学技术、群体PK/PD研究的建模方法、评价标准、临床实际应用以及相关软件工具等;用药安全咨询、临床前评价热点等咨询。
(三)推进药理的科技普及和人才培训工作。围绕“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主题,在广大群众中宣传和普及用药知识,开展多种多样的科普活动;举办药理学专业培训班、学科专业讲座、药师师资培训等。
(四)协助中国药理学会开展相关领域的工作,包括国际及地区间学术交流;高水平教材及专业书籍编撰;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开展医疗精准扶贫工作;参与中国药理学会主办的期刊的编撰,提高期刊影响力,促进学科发展。
(五)积极组织会员开展药理领域的重点课题研究,及时掌握药理学的国内外研究动向,为我省制定有关规划的技术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又可分为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普通会员:热心药理学事业,在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或部门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者;在读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研究生及博士后人员。
学生会员:注册在读的药理及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在毕业后如仍从事药理及相关专业工作,经申请可转为普通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
(五)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具备一定药理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缴纳单位会员会费者,可申请成为本学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个人会员者,须经本学会两名会员介绍;申请单位会员者,可直接递交;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交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法律,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设立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学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团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